佛山市推动民营企业跨越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20

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府函〔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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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民营企业跨越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推动民营企业跨越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联系电话:8312 7213)。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226

佛山市推动民营企业跨越发展扶持办法

为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大,推动一批企业产值(或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下同)跨越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实现三级跳,提升国际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扶持力度

(一)实施一企一策。对重点培育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特殊扶持政策,由企业制订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跨越各个目标所需要的扶持政策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提交佛山市推动民营企业跨越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执行。

(二)加强财政引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首次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并且在资本负债、利润、新增纳税额等方面表现突出,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工业企业,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节能环保方面给予财政支持。

(三)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措施,全面清理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相关法规政策,按照“减轻负担、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就无不就有、五区统一”的原则处理。对重点培育企业以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等为计算依据,按一定比率收取的堤围防护费、教育附加费及残疾人保证金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向省和国家反映,争取对该费用实行封顶处理。

(四)支持企业上市。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4号),支持重点培育企业上市融资和进行资本经营,可适当提高对重点培育企业上市的奖励金额。企业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股权重组、资产转让、转增资本等新增税收(含个人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重点培育企业因上市需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评估值高于审计账面值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净资产评估值或审计账面值核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

(五)支持开拓市场。重点培育企业参与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组织或同意的国内外重点会展,对直接展位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企业的重点市场开拓活动,可申请与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对重点培育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给予补助;对开展品牌境外宣传推广、境外品牌并购、在境外设立自主品牌产品营销服务和设计研发机构、与境外有关机构(团队)合作设立设计、研发和品牌培育中心等活动,按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六)鼓励管理创新。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制度,促进信息化与企业管理的深度融合。鼓励重点培育企业探索设立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设置首席战略专家。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引入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帮助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开展精益生产、信息化管理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二、创造优良环境

(七)专设服务窗口。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重点培育企业专用窗口,对企业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等涉政事务,全部纳入专用窗口服务,实行一个窗口收单、一站式服务、限时快速办结。

(八)放宽准入门槛。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放宽重点培育企业的市场准入,允许重点培育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对于相关部门或重点培育企业无法判别的行业和领域,可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向上级争取允许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信用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

(九)规范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严格规范各种执法检查,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执法检查。对重点培育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的检查及省、市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涉案检查和实名举报检查,要尽最大可能减少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并需将执法检查的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变检查为服务,帮助和引导重点培育企业建立自我约束的规范经营机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重点培育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利于发展、因企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灵活解决,重大事项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十)加强企业宣传。对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佛山市标志性企业”称号和牌匾。道路、车站、公交线路、广场、公园、建筑等公共设施、公共工程、公共资源可根据企业申请以企业名称进行命名。企业名称需要冠以“广东”、“中国”字头的由市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由企业所在区在高速公路或其他交通要道设置若干公益性广告牌,滚动对企业进行形象展示和宣传。

(十一)提高政治地位。对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市政府授予“佛山市功勋企业家”称号和证书。对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推荐作为市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董事长、总经理可列席参加市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

三、实施分类支持

(十二)支持集团化经营。鼓励拥有多个独立法人企业(含全资、控股、参股)的同一投资主体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或以某一企业为核心对其他关联企业(含全资、控股、参股)合并统计报表。组建企业集团或合并报表后符合条件的可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可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其中组建集团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的须保持集团化经营五年以上,不能分立;下属企业既可按属地分别纳税,在同一区范围内的也可在总部统一纳税,税负标准不变。历史遗留问题可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十三)支持兼并重组。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将企业总部(包括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设在佛山并符合条件的可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可享受对应扶持政策。企业兼并重组的税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凡涉及地方政府行政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免除。大胆探索成立市级金融投资控股公司,组建“兼并重组专项基金”和政策性再担保公司,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组成银团支持、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给予综合授信。对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鼓励重点培育企业走向海外市场,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以及拥有境外营销渠道和知名品牌的国外企业。

(十四)加大金融扶持。鼓励企业通过引入投资基金、兼并重组、融资担保等各种金融手段,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大量资金需求,并通过将企业资本投入金融市场,使企业自身资产不断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做强做大。由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公司开展金融类项目投资管理,如设立股权投资母基金、科技再担保基金、兼并收购基金、OTC(场外交易市场)等,对重点培育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及相关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各种金融扶持手段。

(十五)支持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大力支持重点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提升企业研发管理体系,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新引进的创新团队或现有团队达到国际水平的可按照《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申请资助。对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根据其转化周期的长短和成效,给予不同额度的项目经费支持。市政府每年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取得重大成效的企业给予重点奖励。

(十六)支持产业链整合。实施“百企携万家登云”计划,鼓励重点培育企业率先登入“佛山云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产业链资源,提高服务化能力,实现制造企业从单一的产品供应商向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及系统集成商转变。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佛山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对网络型、平台型企业的支持,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十七)支持多元化发展。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在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开展多元化经营,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传统产业与高技术产业、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发展。对重点培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上市、发债等多种形式,快速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在用地规划、用地指标、手续办理等各方面上给予方便。

四、强化要素保障

(十八)加强用地保障。鼓励企业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市级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85号)等政策文件参与“三旧”改造。对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在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重点培育企业申请建设企业总部的,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综合确定土地供应标准。

(十九)加强资金保障。建立产金紧密合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开展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登记服务,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产品,帮助投资者盘活股权资产、增强融资担保能力;积极探索非政策性债权转股权登记,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融资条件大力发展股权投资行业,完善配套《关于扶持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建设OTC(场外交易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以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的,给予直接贷款等优惠政策。

(二十)加强能源保障。在积极推进节能减排的前提下,保障重点培育企业的用电、用气及其他清洁能源供应。

(二十一)加强人才保障。重点培育企业可申请各级相关部门协助组织专场人才招聘会,可以免费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人才招聘会。鼓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佛山市华材职业技术学校等市内高校、职校与重点培育企业共建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就地定向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鼓励重点培育企业与地方高校、职校开展点对点的职业技术人才“代培制”,各级教育、人社、学校等部门要采取进驻企业等多种形式为高校专业人才提供培训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与国际、国内知名院校的合作,提高企业家素质,鼓励商协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家培训。

(二十二)加强配套保障。重点培育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一条或多条来往于企业总部、骨干企业和所在区中心城区的公交线路,线路和站点可按本办法第(十)条冠以企业名称。各级政府出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重点培育企业享有优先申请权。允许超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企业申请自筹资金建设员工宿舍、专家公寓。重点培育企业需要的其他公共配套、生活配套可向所在区、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各区、镇(街道)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

五、其他

(二十三)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全国资、全外资以外的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全国资、全外资企业申请成为重点培育企业的,经联席会议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产值或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经区人民政府推荐,由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十四)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挪用扶持资金、未按规定核算的企业,追缴全部已拨付的扶持资金,5年内不能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二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1231日止。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最优惠的执行。本办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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